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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网络社交平台引学者关注

更新时间:2023-11-24 14:54点击:


  未来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 张冰清)当代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的原住民,他们生活在互联网高度普及与发展的时代,不少网络社交平台应运而生,它们为未成年人提供数字化社交方式,拓宽了社交范围,主导并满足着当代未成年人社交需求。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时会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风险,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社交环境?基于此,5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联合学界与业界多位专家,以“网络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展开对话。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以“构建网络社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他认为由于网络社交平台内容隐蔽性强、渗透性强的特点,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上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不应局限在某一个单一的环节,还需要建构整个系统来进行全面治理。具体而言,林维教授认为应该在未成年人用户身份识别、平台内内容分类监管、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防欺凌、网络防沉迷、强化网络社交监管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六个方面进行相对的重视。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国务院参事甄贞委员围绕“完善立法 防范查处网络社交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展开发言,她认为网络社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影响非常恶劣、立法存在疏漏、对网络社交监管不足都凸显了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随后甄贞委员提出了对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并从严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具体建议,一是建议构建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保护全社会综合防范体系,二是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在即将确立的公益诉讼条款当中,将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行为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一种法定的类型,三是建议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建议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落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的主体责任。

  中国青年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郭开元以网络社交平台性侵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主线,就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实施的性侵害行为类型和犯罪预防等视角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通过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线上接触线下实施性侵害行为型、线上引诱欺骗并实施性侵害行为型、线上威胁恐吓并实施性侵害行为型。郭开元所长还提供了三个预防此类犯罪的视角,一是风险社会的视角,找到风险源并有针对性地教育未成年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权益保护的视角,即建设儿童免受暴力的成长环境,从根本上消除性侵事件生长的土壤;三是被害预防的视角,通过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类型等的立法和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实现更好的被害预防效果。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认为,社交功能已经涵盖了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场景,所以当探讨网络社交风险时,它包括的范围很大,具体有四大风险点:第一,个人隐私和数据的风险,即包括隐私和数据的泄露的前置风险、“数字纹身”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风险、数字营销对童年过度商业化的风险;第二,遭遇网络暴力和网络欺凌的风险;第三,遭遇网络性侵和性剥削的风险;第四社交媒体使用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苏文颖还认为如何让孩子在网络社交中趋利避害,需要社会多方共同参与,构建一个包括政策框架、平台责任、学校和家庭教育、媒介与网络素养的体系,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他们能够真正发声、参与的平台。

  中国传媒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张洪生表示,未成年人本身在社交网络中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应引起关注。未成年人在网上犯罪有一个系统性的原因,是线下的问题和线上的问题以及时代发展的问题综合交织在一起的。基于社交网络的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有网络社交欺凌、线上有组织的欺凌、网络黑客、网络黑产人员利用黑产网络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需要构建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保护的全社会综合防治防范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压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的主体责任,共同形成遏制犯罪的防火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分享了日本社交网络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对策及其启示,她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日本社交网络未成年人性被害低龄化、人数上升的趋势,对比了日本风俗业营业规制法等相关立法,阐述了政府行政部门、民间团体对策和关于通信运营商的自律问题,提出不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入过多内容、社交网络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结合处罚儿童色情立法统筹考虑、加强网络监督,屏蔽系统、过滤系统作为义务性规定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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