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22:53点击:
6月2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1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普查范围是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享受片区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7个市县,以及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抽取的部分其他县。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和全部建档立卡户。
普查内容包括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获得帮扶和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以及县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列入相应年度政府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方案。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还要求,确保数据质量。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直接采集上报源头数据,严格普查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编辑: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