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4 15:24点击:
9月17日,人社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拟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此外,意见还提出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并对从研究实习员到研究员的4类研究人员分别设置了国家标准。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
意见提出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焦点1
分开评价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员
意见提出分类评价,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分类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同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将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分开评价是这次改革的一个大格局。“这两类人差异是很大的,放在一个篮子里评就会出现导向问题。对于搞应用研究的人,应该更关注应用成果,而不是论文等。”
这次改革提出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要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汪玉凯认为,这就是让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有更加宽松的环境。“基础研究的创新是很难的,对创新性思维的要求很高,提出尊重这些规律,也是对基础研究人员评职称的一个导向。”汪玉凯说。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鼓励创新、包容创新。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焦点2
逐步把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科研单位
意见提出坚持以用为本,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将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这次意见专门规定了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这位负责人介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外部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评价有哪些形式?意见提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具体来说,意见提出了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此外,在评价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
焦点3
开展民意调查 学术造假“一票否决”
这次改革,在评价上首先提出了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要求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对于评审监督和服务方面,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审也要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
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类职称评价应满足哪些条件?
研究实习员
标准: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助理研究员
标准: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4年。
● 从事基础研究
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副研究员
标准: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 从事基础研究
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研究员
标准: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 从事基础研究
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
●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特殊人才“绿色通道”
● 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
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 长期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
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记者 吴为 制图/许骁)